2013年4月,济阳县安女士在济阳某4S店购入一辆汽车,并在4S店加装3000元的原厂导航。谁知导航用了不到6个月,小毛病不断。安女士在济南4S店保养汽车时,4S店工作人员告之导航非原厂导航,安女士先是联系当时的销售员孙经理,后者告知自己已离职让她去找4S店,安女士找到济阳4S店要求换原厂导航,但由于加装导航时安女士没索要发票,4S店以“销售人员已离职、当时是加装原厂还是副厂导航没有证据”为借口不同意安女士的请求。双方协商不成,安女士拨打投诉电话,请求消协帮助。
接到投诉后,消协工作人员及时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到办公室进行调解,安女士认为自己信任4S的品牌,谁知4S店以次充好,欺骗自己用所谓的“原厂导航”从中获取较高利润,要求4S店换原厂导航并给予3000元的经济赔偿。4S店张经理称给安女士销售汽车导航的孙经理已离职,并不了解当时是否双方约定是装原厂导航还是副厂导航,经请示4S店总经理可以给安女士重新安装一个原厂导航,安女士提出的经济赔偿不同意。消协工作人员认为,4S店以“没开具发票、销售人员已离职、没有证据”为借口的说法是不成立的,销售人员是代理行为,4S店是雇佣方,据《合同法》相关规定,销售人员其职务行为理应由4S店来承担,换言之,4S店应予解决问题给安女士更换新导航。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的调解,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4S店给安女士更换原厂导航并送汽车保养一次、冬季汽车座套一套,安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