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5年12月,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的周某、李某登记结婚,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。2006年8月,李某在武汉市第十一医院产下一女,同时进行子宫次全切除术(即切掉子宫体,仅留下宫颈),今后无法再怀孕。两人自2012年2月分居至今,但就女儿的抚养权、财产分割等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,2012年2月,周某第一次起诉离婚,之后撤诉。2012年9月,周某再次诉至一审法院,要求与李某离婚,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。
一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周某曾两次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,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,已无和好可能。加之双方自周某2012年2月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开始分居,至今已满2年,现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并判令准许离婚。周某表示愿意补偿李某5万元,法院予以准许。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,尽管男方在武汉市有住房、有稳定的工作,经济条件优于女方,但考虑到女方身体的特殊情况和女方要求抚养女儿的强烈愿望,法院认为女儿由李某抚养为宜,由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。
近日,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:一、准许周某与李某离婚;二、婚生女随李某一起生活,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,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给付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为止;三、婚后共同财产:床上用品若干归周某所有;29吋创维牌彩色电视机一台、三菱牌电冰箱一台、小天鹅牌洗衣机一台归李某所有;四、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李某补偿款5万元。